关于对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2018年度动态调整产品进行报价的通知
信息来源:辽宁省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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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2018年度动态调整实施细则》(辽药采领办〔20187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要求,按照动态调整工作的总体安排,最终参与动态调整报价、议价的产品及产品限价已发布,现组织报价,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价时间

正式报价时间:即日起—2018102517:00

二、报价方式

1.报价方式为远程电子报价,不需解密,不接受纸质报价,每个药品只能有唯一报价。

2.投标企业需登录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首页,点击左侧“进入药品集中采购信息库”,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平台。点击页面左侧“产品信息”功能模块下的“产品报价(限价挂网)”菜单,在“报价”栏输入报价并保存。

3.在截止时间前,企业可对报价进行任意修改,到截止时间,系统将自动提交企业最后保存报价。

4.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操作的产品,视同弃标。

5.在报价期间,可在“报价说明”栏中对产品优势、特点及报价情况进行简要说明,字数100字以内。

三、报价要求

1.报价使用货币及单位为人民币、元,报价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即0.01)。

2.报价为该产品的实际价格,“预充”、“专用溶媒”和“附加装置”等不再另行加价(生物制品采用预充式包装的除外)。

3.报价单位要与限价单位保持一致,限价单位为“制剂”的需要对单制剂进行报价;限价单位为“包装”的需要对整包装进行报价。对于有多个包装规格的产品,以最小包装规格产品进行报价。

4.投标报价包含配送费用及其它所有税费在内的货架交货价。

5.有限价的产品报价不能高于限价(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产品除外),无限价的产品以合理价格报价,报价为0 的为无效报价。

6.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规格的药品投标报价,应符合合理的差比价关系。

7.已通过国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在平台中已进行标注,这些产品由限价挂网调整为参考价挂网,相关产品的限价视同参考价,允许高于参考价报价。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2018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