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2018年度补充动态调整产品限价的通知
信息来源:辽宁省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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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2018年度动态调整实施细则》(辽药采领办〔20187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按照动态调整工作整体安排,经公示程序,现将补充动态调整产品限价(附件12)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限价申诉处理结果

1.根据《实施细则》,本次动态调整产品限价制定的依据为全国各省201529日至2018731日产生的现行采购价(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数据最低三省的平均价(含辽宁省)和辽宁现行采购价。限价制定严格以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数据为准,平台以外的一切数据均不予采集。

2.对于申诉附带专用溶媒产品与不附带专用溶媒产品应区别限价的,根据《药品差比价规则》,“药品与注射用溶媒、注射器等附件构成组合包装的,不区分价格”。补充动态调整仅公布不附带专用溶媒产品的限价,附带专用溶媒产品依据不附带专用溶媒产品的议价结果确定挂网价格。

3.对于申诉化学药品预充式包装产品与普通包装产品应区别限价的,根据《药品差比价规则》,“生物制品小容量注射液采用预充式注射器包装单次剂量药品的,其他条件相同时,可在普通小容量注射液基础上最高加3 元。化学药品、中成药和天然药采用上述包装形式的,不区分价格”。

二、限价说明

1.根据《实施细则》,对截止到2018814日通过国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实行参考价挂网采购,相关产品的限价在议价时作为参考价供联合议价组参考。

2.限价仅作为产品报价、议价的依据,如同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的产品出现不同包材、不同附加装置等之间挂网价格倒挂或价差过大的情况以及同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规格的产品挂网价格出现倒挂的情况,将按照相关原则进行价格调整。

三、企业主动降价的申请与受理

依据《实施细则》,对于已挂网采购的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限价、企业无调整意愿的药品可不参与动态调整。经研究,接受企业主动降价申请,申请受理截止到2018122417时,逾期不予受理。相关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将加盖公章后的纸质降价申请原件(格式自拟,价格降至不高于限价并注明不参与动态调整)递交至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不接收邮寄件。

附件:

1.补充动态调整产品限价

2.补充动态调整的无限价依据产品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2018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