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投标企业:
根据《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2018年度动态调整实施细则》(辽药采领办〔2018〕7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按照动态调整工作整体安排,经公示和资质更新材料审核程序,现将有资格参与本次动态调整产品清单(附件1)予以公布。
按照《关于对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2018年度动态调整产品清单进行公示的通知》要求,凡本次动态调整清单内的药品,相关时效性资质证明材料(检验报告除外)在2018年9月25日之前过期的,必须在公示期内进行更新。经整理,截至目前,仍有部分产品(附件2)未申请更新或无法出具合格证明材料,这部分产品将剔除本次动态调整产品清单,无法参与本次动态调整。
近期将组织动态调整产品报价及议价,请相关投标企业密切关注本网站发布的通知公告,以免错过相关工作。
附件:
1.本次动态调整产品清单
2.因各种原因剔除本次动态调整清单的产品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