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辽宁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信息库产品配送关系的通知
信息来源:辽宁省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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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测试剂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卫发[2017]10号)、《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配送管理与考核办法》(辽卫发[2015]67号,以下简称“《管理与考核办法》”)和《关于做好辽宁省医疗机构阳光采购高值医用耗材议价和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辽药采领办[2017]82号)的相关要求,《辽宁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信息库》产品配送关系建立工作即将开始,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和已通过审核的配送企业登录“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https://www.lnypcg.com.cn),通过用户名和密码进入首页右侧“医用耗材采购平台”,在平台内建立配送关系(具体操作方法见附件)。

二、按照《管理与考核办法》的规定,全省确定14个(沈阳、大连、盘锦、铁岭、葫芦岛、本溪、抚顺、丹东、锦州、鞍山、营口、阜新、辽阳、朝阳)基本配送单元,省直医疗机构纳入所在地区“配送单元”的配送范围。库内产品以目录为单位建立配送关系,对每一个产品目录,在全省14个配送单元需至少各选择一个配送企业(包括直接配送),否则无法完成配送关系建立。 确认配送区域时一定要充分考虑企业本身的配送能力并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确认后的配送区域必须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原则进行配送。

三、需委托配送企业配送产品到医疗机构的生产企业,必须在医用耗材配送企业信息库中已通过审核的配送企业中选定,可委托配送企业数量没有限制,被选定的配送企业必须及时在网上响应、确认。

四、需直接配送产品到医疗机构的生产企业,需通过用户名和密码进入首页右侧“医用耗材阳光采购信息库”,在“企业信息维护”菜单中点击“领取直配账号”,系统将发放以字母HJ开头的直接配送用户名,该直接配送用户密码与生产企业密码保持一致。提醒相关投标企业领取直接配送用户名后,需登录“医用耗材配送企业信息库勾选可配送区域在我省以往医用耗材采购活动中已领取过直接配送用户名的生产企业无需重复领取。

可直接配送到医疗机构的产品目录,投标企业领取直接配送账号后,需按照附件中配送关系建立方法建立配送关系,即:企业以生产企业账号(开头字母为HSHD)将本企业直接配送账号(开头字母为HJ)添加到该目录的配送企业中,再以直接配送账号登录平台进行响应、确认。直接配送只允许配送本企业产品,因此直接配送账号在建立配送关系时,只能被本企业所看到。

附件:1 辽宁省医用耗材采购平台维护配送关系生产企业操作手册.doc

2 辽宁省医用耗材采购平台维护配送关系配送企业操作手册.doc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2017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