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辽宁省普通医用耗材阳光采购资料审核结果进行公示的通知
信息来源:辽宁省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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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标人:

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测试剂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卫发[2017]10号)的相关规定,我省普通医用耗材阳光采购资料审核工作初审已经完成,现予以公示,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内容

1. 辽宁省医疗机构普通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投标企业基本信息及审核结果(附件1

2. 辽宁省医疗机构普通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投标产品基本信息及审核结果(附件2

请注意:只有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均审核通过的产品才能进入采购环节。

二、相关说明

1. 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普通耗材招标目录进行了调整,我中心已将所有投标产品按其所属新目录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2.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部分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或者不属于本次招标范围,此类产品已按审核不通过处理。

3. 本次投标产品与陕西省、辽宁省高值耗材中标产品重复的按审核不通过处理。

4. 对于不能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用耗材类产品和不能提供《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国产消毒类耗材产品,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只对企业资质进行了审核,在系统内单独划分并注明“无注册证类产品” (附件3)。

三、申诉受理

1. 对于因缺少材料审核不通过的企业和产品,投标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补交合格的材料,无需在网上做任何操作;补交材料必须逐页加盖公章,递交人不限于企业被授权人,不接受传真件和邮寄件。

2.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投标企业需登录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首页,点击右侧“进入医用耗材阳光采购信息库”,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后,在平台内进行网上申诉,具体操作方法详见《辽宁省医疗机构普通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网上申诉操作指南》(附件4)。网上申诉后,在平台内打印相关申诉内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打印的申诉内容和相关纸质申诉证明材料逐页加盖公章后递交。

申诉材料必须由企业授权代表携带身份证原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如果确实无法由企业授权代表递交的,企业需重新委托递交申诉材料授权代表,由新授权代表携带法人授权书原件(具体格式见522日发布的《辽宁省医疗机构普通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招标文件》)和身份证原件递交,否则不予受理。

在网上申诉后,还需要现场递交纸质申诉材料,网上申诉和纸质材料缺一不可,否则不予受理。

投标企业提出申诉应以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依据。如对其他企业信息有异议,本着“谁提出、谁举证”的原则,申诉时应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时间安排

1.网上公示及申诉时间:20171120日至2017??SPAN lang=EN-US>1130日。

2.纸质材料接收时间:20171121日至20171130日(双休日除外),每天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30分至430分。

递交纸质材料的地点为: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综合楼A6楼评标区样品室。

联系电话:024-2344774323447747

附件:1. 辽宁省医疗机构普通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投标企业基本信息及审核结果.xls

2 辽宁省医疗机构普通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投标产品基本信息及审核结果.xls

3 无注册证类产品基本信息.xls

4 辽宁省医疗机构普通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网上申诉操作指南.pdf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2017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