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建立药品和耗材流通新机制
信息来源:辽宁省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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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记者 阎红

日前,辽宁省在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采取一系列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流通领域改革的新举措,建立权责明晰、公开透明、监管有力、运行规范的药品和医用耗材流通新机制。

明确生产企业为第一责任人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配送管理与考核办法的通知》。在配送关系确立环节,明确生产企业作为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并对配送药品和医用耗材的质量、配送服务负主体责任。

在药款结算环节,鼓励生产企业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货款、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在监管考核环节,对于违反有关规定或者考核不达标的行为,分别对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进行调查处理。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被有关机关查处认定向医疗机构或其内设科室、个人进行商业贿赂的,直接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中标资格。对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医院因配送不及时被迫使用其他企业药品替代的,超支费用由原中标企业承担。

通过确立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在药品和医用耗材流通过程中的主体责任和地位,从而生产企业在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中成为一个责、权、利相统一的闭环系统,权责进一步明晰,进一步保障了药品和医用耗材的质量和供应。

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实行资格准入

在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中,辽宁省加大简政放权的力度,全面取消了对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的省、市两级遴选招标,实行资格准入。对于凡欲进入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信息库的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在企业自主申报和资格审核的基础上,一律纳入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信息库。同时,对于生产(配送)企业的配送活动,则实行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11个成员单位多部门共同监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全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工作;加强医药购销诚信体系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布医药购销诚信记录,加强考核督导和纠偏整改,建立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约谈、退出、处罚制约机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参与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的资质及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销售价格进行监督管理,纠正和查处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违法行为;服务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参加药品和耗材配送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配送中的合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处理,对配送过程中的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对配送企业资质等资料审核,建立“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定期统计分析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配送、回款、考核等情况,做好网上监控。

提高供应配送保障水平和集中度

通过建立药品和医用耗材诚信体系,强化监管和绩效考核等杠杆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建立和完善配送企业考核、约谈、退出和处罚等制约机制,进一步规范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行为,提高综合配送率和配送集中度,促进配送企业的优化重组和良性发展。

优化市场秩序,提高配送集中度,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探索县乡村一体化配送,重点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地区供应保障。全省按14个地市确定14个基本配送单元,省属医疗机构纳入所在地区配送单元。

医疗机构通过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从生产企业选定的本医疗机构所在配送单元的相应产品的配送企业中确定本医疗机构的配送企业。

对于被取消配送资格的企业原来承担配送的品规,由相关中标企业从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信息库中优先选择配送率高的企业替补。同时,对于全年综合配送率综合配送率低于80%、单项指标排名在后20位的、医疗机构对配送伴随服务不满意4次及以上的,取消该企业在辽宁省的配送资格;对于在一个配送周期内无任何配送记录的不得参加下一轮配送企业报名活动。通过一些列综合措施的实行,提高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配送保障水平和配送集中度,推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良性竞争、整合重组,促进配送企业的优化重组和良性发展。 

建立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信息库

建立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信息库,包括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等。同时,依托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省卫生计生委门户网站做到“四个面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一是对配送企业资质信息面向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和社会公开。二是对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的配送关系确立情况面向社会公开。三是对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的考核情况按季、年面向社会公开。四是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和配送企业的医药购销诚信记录和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及时面向社会公开。 

实行定期分级考核工作机制

对配送企业的配送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同时把药品和医用耗材的综合配送率作为下一轮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重要评审指标。

对于未按规定指定配送企业、因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供货不足量和不及时、提供不合格或不符合有效期规定产品、擅自以高于中标价或挂网成交价的价格供货、不按规定开具销售发票、擅自向医疗机构、村卫生室收取配送费和包装费等各种费用、搭配销售订单以外产品等行为,首次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通报,并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或再次发生的,取消承担配送业务配送企业的配送资格和该产品的中标资格,并纳入医药购销诚信不良记录,该配送企业2年内不得参加辽宁境内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活动;三次发生的,该配送企业永久不得参加辽宁境内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活动。同时,取消该生产企业所有产品的中标资格,2年内不得参加辽宁省境内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活动,全省医疗机构2年内亦不得向其采购任何产品。

201741日 来源:辽宁省卫生计生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