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简介
信息来源:辽宁省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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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中心大楼-s.jpg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省委、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按照“管采分离”原则,依法设立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是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和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承办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和全省药品(耗材)集中采购的操作事宜。主要职责是: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具体负责采购活动全过程的实施;接受委托,代理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负责各部门、各单位集中采购操作业务人员的培训;按法定权限受理供应商的询问或质疑,并在规定期限做出答复;负责全省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具体操作、提供服务和平台维护;负责省本级政府采购集中交易平台服务保障管理业务。其中:政府集中采购业务接受省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药品(耗材)集中采购接受省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在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内设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中心内设综合处、采购一处、采购二处、药品采购处、合同管理处。其主要职责是:

(一)综合处负责中心的综合性工作。

(二)采购一处、采购二处负责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招标(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合同管理处负责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合同管理和履约验收工作。

(四)药品采购处负责全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具体操作、提供服务和维护平台。

三、工作人员守则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要坚决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把增强政治敏感性放在首位,自觉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中央精神,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做到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坚决维护中央权威。

2.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刻苦钻研业务和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及时了解并掌握国家法律、政策及行业规定,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进取,不断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3.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切实履行好岗位责任,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任务。

4.廉洁自律,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五不准"规定,即:不准收受与采购活动有关的单位、个人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接受可能影响采购公正的单位或个人的宴请和健身、休闲及旅游活动;不准使用供应商、采购单位提供的车辆和通讯工具;不准在采购活动进行期间单独与供应商和评审专家接触;不准到供应商、采购单位处报销任何个人费用。

5.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保守商业秘密,妥善保管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文书档案、电脑软盘、工作记录、往来文件及其他资料,不得遗失,不得私自复制。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许携带文件资料离开工作岗位。禁止将评审专家、标底、投标(谈判、询价、单一来源)供应商及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向他人泄露;禁止向家属、亲友谈论或泄漏保密范围内的信息。

6.严格遵守工作回避制度。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在任何营利性机构兼任职务或者担任顾问。

7.尊重领导,服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汇报,不擅做主张。与领导意见不一致时,应通过合理的方式提出并逐级解决,一旦作出决定要坚决贯彻执行。

8.强化服务意识,树立良好形象。严格执行《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文明办公规范》,切实做到文明用语规范、礼貌待人规范、文明服务规范和工作环境规范。

9.创建和谐氛围,塑造团队精神。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团结协作,相互配合。树立全局观念和整体意识,切实提升中心整体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10.严格执行《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工作规则》,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不得打扑克、上网玩游戏、聊天以及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工作日午间不得饮酒。不准打麻将(节假日、公休日与亲属娱乐除外)。

四、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

开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中央确定的治理商业贿赂六个重点领域之一,它既是完善市场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又是从源头上抑制腐败的有力措施,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部署及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维护政府采购制度良好声誉,在接受委托办理政府采购事务过程中,我们庄重承诺:

1.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原则,按照法律制度规定和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办理政府采购事宜,规范代理行为,恪守职业道德,努力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确保服务质量;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积极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遵纪守法,不以不正当手段争取和承揽代理政府采购事务,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支付现金、实物或其他利益;对在委托办理政府采购事宜过程中索取或接受现金、实物、其他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3.自觉抵制商业贿赂,防止在编制、发放招标(采购)文件时,规定特定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等行为发生。

4.自觉抵制商业贿赂,防止依特定供应商的价格、质量、规格、技术指标、售后服务等情况设定评标(评审)标准等行为发生。

5.自觉抵制商业贿赂,防止泄露标底或透露对供应商的评审有关情况、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有关商业秘密等行为发生。

6.自觉抵制商业贿赂,防止不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实施采购活动等行为发生。

7.自觉抵制商业贿赂,防止与供应商或采购单位恶意串通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发生。

8.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投诉举报受理电话:024-23447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