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2019年度药品增补挂网采购产品价格信息申诉情况进行应答的通知
信息来源:辽宁省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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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2019年度增补挂网采购产品价格信息公示已结束,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全部申诉材料进行了分类处理。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针对价格信息的申诉,允许被申诉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澄清,中心已在平台内将需澄清的相关信息向被申诉企业进行反馈,请相关企业及时查看,并按要求作出应答。现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并就应答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相关说明

(一)关于江西价格问题

1.被申诉漏报的价格。江西省于201776日发布新一轮江西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结果,根据该省药品分类采购原则,其中公开招标“双信封”限价挂网产品和直接挂网产品公布的价格分别为产品最高限价和企业自报价,此类价格不符合本次价格采集要求。经核实,本次部分被申诉漏报的江西价格属于上述情况,针对此类价格的申诉无效。

2.被申诉不应采集的价格。江西省于20171016日发布《关于江西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增补报名的通知》,截至2019430日共公布十七批次药品增补报名审核结果,公布内容仅为审核结果并无价格信息,申报的价格为企业自报价且未公示,不符合本次价格采集要求。被申诉的此类价格将予以删除。

(二)关于安徽价格问题

被申诉不应采集的价格。安徽省《关于执行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各地医疗机构在执行时,不能把企业申报降价(第一批477个药品及后续公布的第二批药品)相关价格,误认为‘省级招标价’、‘医保支付参考价’等。对已公布的第一批477个药品及后续公布的相关药品价格,应视为药品生产企业对申报降价药品在我省的最高销售价,医疗机构可在不高于该价格的前提下与药品企业进行议价采购”,因此属于安徽省抗癌药等省级专项集中采购药品第一批和第二批公布的价格不符合本次价格采集要求。被申诉的此类价格将予以删除。

(三)申诉无效的情况

有部分企业针对产品与其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规格产品中标价不符合差比、限价过高等问题提出申诉,根据《关于开展2019年度新批准上市药品、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仿制药、国家基本药物、急(抢)救药品、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罕见病用药增补挂网采购的通知》(辽药采领办〔201943 号)规定,价格信息采集“本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的所有包装的价格”,不需与同企业、同通用名、不同规格的产品或其它企业同类产品进行价格比较,同时,限价和参考价并非最终挂网价格,还需经过企业报价和与议价代表议价,在议价时,与议价产品相关的价格(包括采集到的同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规格的产品价格及其它企业同类产品的价格)将提供给议价代表进行参考,因此该类申诉无效。

二、澄清和应答

对于相关说明中未提及的其它申诉,请被申诉企业针对被申诉问题进行澄清和应答,澄清和应答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提供真实有效的应答信息。中心同时就申诉问题向相关省份进行核实,如被申诉企业提供虚假信息,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一)被申诉情况查看

1.登录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首页,点击左侧“进入药品集中采购信息库”,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信息库。

2.点击页面左侧“审核结果公示”功能模块下的“被申诉管理”菜单中【中标价被申诉管理】标签进行查看。

(二)网上申诉应答

1.在“被申诉管理”菜单中【中标价被申诉管理】标签下,点击被申诉的内容右侧相应的【申诉应答】按钮进入应答页面,填写应答内容。企业据实填写完应答内容后,点击保存按钮保存应答内容。应答内容应言简意赅,仅针对是否漏报或误报进行应答,其它与被申诉事项无直接关系的内容请不要赘述。

2.已保存但尚未提交的申诉应答信息,可以修改、删除。企业对所填写的应答内容确认无误后,即可点击【提交应答】按钮,进行提交。已提交的申诉应答,将无法进行修改、删除等操作。

3.申诉应答提交后,企业需通过平台打印相关的申诉应答材料并递交至中心。

(三)纸质应答材料递交

在规定时间内,企业需将平台中打印的申诉应答和相关纸质应答证明材料逐页加盖公章后递交到中心。递交人不限于企业被授权人,但不接受传真件和邮寄件。网上申诉应答和纸质申诉材料递交缺一不可,否则不予受理。如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应答并递交纸质应答材料,申诉内容视为有效。

递交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综合楼A603

(四)时间安排

1.网上申诉应答时间:即日起至2019819日。

2.纸质申诉应答材料接收时间:即日起至2019821日(周末除外),每天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30分至430分,逾期将不再受理。

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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